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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地税发[2007]148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108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7]148号                                         2007.6.8

    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2006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27元,据此计算,我市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9081元/月。

      以后缴存年度的扣除限额标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

      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东莞地税局解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我市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为7784元)。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三种超出标准缴存的情况,其计算方法如下:
    1.当缴存基数超过东莞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31135÷12×3=7784元)时,即使缴存比例在12%以下,基数超标部分计得的公积金也要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一名职工缴存基数为10000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都缴存8%。此时,该职工缴存公积金中的(10000-7784)×8%+(10000-7784)×8%=354.56元会被纳入工资中征税。 

    2.当缴存比例超过12%时,即使缴存基数在7784元以下,比例超标部分计得的公积金也要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比如,一名职工缴存基数为5000元,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为20%,则该职工需要有5000×(20%-12%)+5000×(20%-12%)=800元的住房公积金要计入工资总额征税。 

    3.缴存基数超过7784元,缴存比例也超过12%的“双超标”情形。
    例如,一名职工缴存基数为1万元,且单位和个人缴存的比例达到20%。这个时候,这名职工有两部分超额的住房公积金需要纳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是缴存基数超过7784元之后,超额基数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即(10000-7784)×20%+(10000-7784)×20%=886.4元;
    另一部分,则是缴存比例超过12%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即7784×(20%-12%)+7784×(20%-12%)=1245.44元。这超出额度和比例的886.4+1245.44=2131.84元都纳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超出双标需要纳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也可以简单计算为:(10000×20%-7784×12%)×2=2131.84元。

    相关政策解读——超出标准缴存的公积金须代扣个税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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